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,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【会员数在100个以下的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,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,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,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。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,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/2;会员数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,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/3;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,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/4或不少于200个。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】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 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 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 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 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 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 (七)制定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 (八)决定终止事宜;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【与本会章程相对应】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本会超过一年。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;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。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。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抄报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