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(或监事)管理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(监事会人数应为3–7人组成,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),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三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 第六条 监事会(或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 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 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 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,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