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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首页 >> 文章内容 >> 广宁心连心——理事会制度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  第二条  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,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  第三条  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  第四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
(二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五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,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;

(八)表决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九)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十)表决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(十一)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第五条  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2/3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  第六条 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  第七条 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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