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,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 (二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(五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;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,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; (八)表决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九)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 (十)表决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 (十一)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;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2/3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 |